退市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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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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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泽达,A股证券代码:688555;
林 应,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应 岚,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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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泽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将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报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303,709.24元且不高于4,607,418.48元,回购期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方案。2023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2023年4月17日,公司达到回购方案实施完成期限,已实际回购股份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2%,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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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19,809元,未能完成本次回购方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6.1.1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未勤勉履行职责推进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对公司未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还对公司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回复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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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