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
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