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同意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3
名激励对象授予240.45万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