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同意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3名激励对象授予240.4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