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3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