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3/11/24 | 2023/11/27 | 2023/11/27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11月13日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339,075,85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9,075,856 .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属登记手续,本期可归属股票数量为11,760股,上述股票于2023年11月10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39,075,856 股变更为339,087,616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测转债”于2023年1月30日进入转股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高测转债”未发生转股。截至2023年11月17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339,087,616股。因“高测转债”自2023年11月2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3年11月17日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9,087,6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087,616.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3/11/24 | 2023/11/27 | 2023/11/27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顼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7903188-7013
电子信箱:zq@gaoce.cc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