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在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报告;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