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4,000万股
2、发行价格:25.4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19,600,000.0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10,523,023.38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3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5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4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24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24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24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 ...... 24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25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 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6
三、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 27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0
一、保荐人 ...... 30
二、发行人律师 ...... 30
三、审计机构 ...... 30
四、验资机构 ...... 31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32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32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5
一、备查文件 ...... 35
二、查询地点 ...... 35
三、查阅时间 ...... 36
四、信息披露网站 ...... 36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海目星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上市公告书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认购邀请书》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
《公司章程》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修订)》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创新航 | 指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报告期 | 指 |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6月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成立日期: | 2008年4月3日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203,962,000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赵盛宇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股票简称: | 海目星 |
股票代码: | 688559.SH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301(一照多址企业) |
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
邮政编码: | 518110 |
电话: | 0755-23325470 |
传真: | 0755-27985966 |
电子信箱: | ir@hymson.com |
公司网址: | www.hymson.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光伏、新型显示、消费电子、钣金加工、泛半导体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2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方案中第九项“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整,调整了“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项目名称和拟投资总额。
2023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进行调整。
2023年9月11日及2023年9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后均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0月9日。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4年1月23日,上交所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2024年8月8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4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上增加该4名投资者(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明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向强宗),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截至发行申购日(2024年8月13日)前,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4年7月19日,剔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共20家)、3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0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24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339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因投资者首轮有效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有效认购股数未
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4,000万股,且获配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并于2024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342名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其中包括339名首轮认购时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和3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司超)。
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① 首轮认购情况
2024年8月13日上午(T日)上午09:00-12:00,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11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全部投资者均及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有效报价区间25.49元/股-33.95元/股。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全称 | 认购价格 (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有效申购 |
1 | 蔡喜斌 | 25.49 | 7,647 | 是 |
2 | 吴伟忠 | 25.49 | 5,600 | 是 |
3 | 詹珊玉 | 25.49 | 11,200 | 是 |
4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8.12 | 5,600 | 是 |
5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3.95 | 15,000 | 是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99 | 6,460 | 是 |
7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7.62 | 9,999 | 是 |
25.49 | 10,000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19 | 5,600 | 是 |
26.59 | 11,621 | |||
25.89 | 12,460 | |||
9 |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19 | 8,000 | 是 |
31.85 | 10,000 | |||
10 | 蒋格兰 | 25.66 | 5,600 | 是 |
11 |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7.62 | 5,600 | 是 |
26.10 | 5,600 | |||
25.49 | 5,600 |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拟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家数未超过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25.49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② 追加认购情况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即
25.49元/股)向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
追加认购程序截止(2024年8月13日20:00)前,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0家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其中9家投资者为有效申购,1家投资者因未按时缴纳保证金为无效报价。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已参与首轮认购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均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追加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追加认购对象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有效 |
1 | UBS AG | 25.49 | 2,600 | 是 |
2 | 顾婷 | 25.49 | 1,000 | 是 |
3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25.49 | 400 | 是 |
4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明鑫对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49 | 400 | 是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49 | 850 | 是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49 | 60 | 是 |
7 | 司超 | 25.49 | 500 | 是 |
8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49 | 500 | 否 |
9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49 | 550 | 是 |
10 | 吴伟忠 | 25.49 | 3,000 | 是 |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①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5.4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② 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本次发行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13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884,660 | 149,999,983.40 | 6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11,730 | 125,199,997.70 | 6 |
3 | 詹珊玉 | 4,393,879 | 111,999,975.71 | 6 |
4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923,107 | 99,999,997.43 | 6 |
5 |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23,107 | 99,999,997.43 | 6 |
6 | 吴伟忠 | 3,373,872 | 85,999,997.28 | 6 |
7 | 蔡喜斌 | 3,000,000 | 76,470,000.00 | 6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67,791 | 73,099,992.59 | 6 |
9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196,939 | 55,999,975.11 | 6 |
10 | 蒋格兰 | 2,196,939 | 55,999,975.11 | 6 |
11 |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196,939 | 55,999,975.11 | 6 |
12 | UBS AG | 1,020,007 | 25,999,978.43 | 6 |
13 | 顾婷 | 111,030 | 2,830,154.70 | 6 |
合计 | 40,000,000 | 1,019,600,000.00 | - |
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四)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万股,发行规模为101,960.00万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2,800万股)。
(五)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2日),即2024年8月9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5.49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5.4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验证,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公司发生了人民币9,076,976.62元的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发行费用明细 |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元) |
保荐承销费用 | 5,098,000.00 |
审计及验资费 | 1,500,000.00 |
律师费 | 849,056.60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 1,169,811.32 |
发行费用明细 |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元)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 460,108.70 |
合计 | 9,076,976.62 |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缴款与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3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8月16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1,019,600,000.00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截至2024年8月19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019,6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5,098,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978,976.6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截至2024年8月19日止,上市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5,098,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978,976.6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970,523,023.38元。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与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 | 79500078801400000201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 44250100000800006345 |
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4403041060000125192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 | 4000027219200714975 |
5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 03005921537 |
6 | 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755919473110001 |
(十一)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4年8月29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40,000,000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十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及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 (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884,660 | 149,999,983.40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11,730 | 125,199,997.70 |
3 | 詹珊玉 | 4,393,879 | 111,999,975.71 |
4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923,107 | 99,999,997.43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 (股) | 认购金额(元) |
5 |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23,107 | 99,999,997.43 |
6 | 吴伟忠 | 3,373,872 | 85,999,997.28 |
7 | 蔡喜斌 | 3,000,000 | 76,470,000.00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67,791 | 73,099,992.59 |
9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196,939 | 55,999,975.11 |
10 | 蒋格兰 | 2,196,939 | 55,999,975.11 |
11 |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196,939 | 55,999,975.11 |
12 | UBS AG | 1,020,007 | 25,999,978.43 |
13 | 顾婷 | 111,030 | 2,830,154.70 |
合计 | 40,000,000 | 1,019,600,000.00 |
2、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詹珊玉、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忠、蔡喜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蒋格兰、UBS AG、顾婷共13名,具体情况如下:
(1)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重庆路11号江西萍乡安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4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萍乡鸿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2MA7N846R47 |
成立日期: | 2022-04-15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获配股份数: | 5,884,660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成立日期: | 2006-06-08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份数: | 4,911,730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3)詹珊玉
姓名: | 詹珊玉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 |
身份证号码: | 4416211975******** |
获配股份数: | 4,393,879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4)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49栋5层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成都先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2MABX1U9526 |
成立日期: | 2022-08-05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份数: | 3,923,10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5)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楼)X1301-G4974 |
法定代表人: | 张大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MA4UU4583C |
成立日期: | 2016-08-29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份数: | 3,923,10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6)吴伟忠
姓名: | 吴伟忠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
身份证号码: | 3204211972******** |
获配股份数: | 3,373,872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7)蔡喜斌
姓名: | 蔡喜斌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 |
身份证号码: | 4416211975******** |
获配股份数: | 3,000,000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成立日期: | 2011-06-21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份数: | 2,867,791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9)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2438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利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7FNXY |
成立日期: | 2020-09-17 |
注册资本: | 300,6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份数: | 2,196,939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10)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注册地址: | 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4QA England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Young Lee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EUS003 |
注册资本: | 127.65亿美元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股份数: | 2,196,939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11)蒋格兰
姓名: | 蒋格兰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 |
身份证号码: | 4329271971******** |
获配股份数: | 2,196,939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12)UBS AG
企业名称: | UBS AG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房东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EUS001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股份数: | 1,020,00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13)顾婷
姓名: | 顾婷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身份证号码: | 1101081971******** |
获配股份数: | 111,030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3、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中创新航。中创新航为公司客户,公司向中创新航主要销售产品为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2023年8月-2024年7月,公司对中创新航的销售收入金额为127,462.99万元(不含税)。对于中创
新航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5、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詹珊玉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4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吴伟忠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7 | 蔡喜斌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蒋格兰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11 |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顾婷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3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① 无需备案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本次最终获配的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UBS AG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最终获配的蔡喜斌、吴伟忠、詹珊玉、蒋格兰、顾婷、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② 需要备案的情形
本次最终获配的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本次最终获配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十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以及《认
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本次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海目星
证券代码为:688559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3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40,000,000 | 16.4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3,962,000 | 100.00% | 203,962,000 | 83.60% |
合计 | 203,962,000 | 100.00% | 243,962,000 | 100.00%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095,550 | 19.17 |
2 |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291,250 | 7.01 |
3 |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234,000 | 6.00 |
4 | 詹珊玉 | 3,480,552 | 1.71 |
5 | 赵盛宇 | 2,520,450 | 1.24 |
6 | 聂水斌 | 2,442,482 | 1.20 |
7 | 蔡丹娜 | 2,325,166 | 1.14 |
8 |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1,952,750 | 0.96 |
9 | 陈真壁 | 1,638,000 | 0.80 |
1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619,675 | 0.79 |
合计 | 81,599,875 | 40.02 |
注:截至2024年6月30日,海目星回购账户持股数量2,831,520股,占比1.39%。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相关规定,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存在回购账户,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但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数量(股) |
1 |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095,550 | 16.03 | A股流通股 | - |
2 |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291,250 | 5.86 | A股流通股 | - |
3 |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234,000 | 5.01 | A股流通股 | - |
4 | 詹珊玉 | 6,134,431 | 2.51 | 限售流通A股、A股流通股 | 4,393,879 |
5 | 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884,660 | 2.41 | 限售流通A股 | 5,884,660 |
6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923,107 | 1.61 | 限售流通A股 | 3,923,107 |
7 | 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23,107 | 1.61 | 限售流通A股 | 3,923,107 |
8 | 吴伟忠 | 3,551,846 | 1.46 | 限售流通A股、A股流通股 | 3,373,872 |
9 | 蔡喜斌 | 3,006,100 | 1.23 | 限售流通A股、A股流通股 | 3,000,000 |
10 | 赵盛宇 | 2,520,450 | 1.03 | A股流通股 | - |
合计 | 94,564,501 | 38.76 | - | 24,498,625 |
注:截至2024年8月30日,海目星回购账户持股数量2,831,520股,占比1.1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相关规定,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存在回购账户,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但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计
资产总计 | 1,095,662.83 | 1,088,465.70 | 886,949.07 | 559,170.80 |
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 847,547.58 | 854,195.99 | 683,076.13 | 405,413.42 |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 | 248,115.25 | 234,269.71 | 203,872.94 | 153,757.38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249,079.60 | 234,503.58 | 204,007.04 | 153,781.90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39,479.22 | 480,451.23 | 410,541.55 | 198,433.07 |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 | 14,499.58 | 29,252.52 | 39,814.15 | 11,325.84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14,300.75 | 29,206.39 | 39,440.14 | 11,208.60 |
净利润
净利润 | 14,445.92 | 32,021.50 | 37,549.32 | 10,892.57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5,213.26 | 32,174.42 | 38,040.14 | 10,917.08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795.37 | 24,850.33 | 29,264.48 | 7,220.33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 -68,963.21 | -99,306.50 | 48,853.37 | 48,692.69 |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 -28,279.15 | -52,361.91 | -37,251.69 | -29,836.98 |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 117,312.27 | 97,439.04 | 22,872.94 | -8,133.07 |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0,087.49 | -54,026.17 | 35,133.63 | 10,722.65 |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年1-6月/2024年6月末 | 2023年度/2023年末 | 2022年度/ 2022年末 | 2021年度/ 2021年末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6 | 1.60 | 1.90 | 0.55 |
毛利率 | 26.98 | 29.21 | 30.50 | 24.92 |
净利率 | 6.03 | 6.66 | 9.15 | 5.49 |
流动比率 | 1.11 | 1.07 | 1.10 | 1.17 |
速动比率 | 0.53 | 0.46 | 0.57 | 0.66 |
资产负债率 | 77.35 | 78.48 | 77.01 | 72.50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98 | 3.72 | 4.76 | 3.42 |
存货周转率(次) | 0.69 | 0.74 | 0.98 | 1.02 |
注:对于不足一年的期间,以年化后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作为基准进行计算。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净额+平均合同资产)。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559,170.80万元、886,949.07万元、1,088,465.70万元和1,095,662.83万元,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系公司持续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05,413.42万元、683,076.13万元、854,195.99万元和847,547.58万元,整体呈增长趋势,与资产总额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从负债结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0.26%、95.21%、93.57%和90.96%,负债结构总体稳定。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7倍、1.10倍、1.07倍和1.11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66倍、0.57倍、0.46倍和0.53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偿债指标处于合理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各项偿债指标将进一步改善。
3、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8,433.07万元、410,541.55万元、480,451.23万元和239,479.22万元,增长较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917.08万元、38,040.14万元、32,174.42万元和15,213.26万元,整体呈增长趋势。受下游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导致期间费用率上升以及信用减值损失的影响,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保荐代表人:彭立强、王楠楠项目协办人:韩铮项目组成员:鄢元波、张敬迎、邓畅、潘韦豪联系电话:010-60837212传真:010-60836029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负责人:沈国权经办律师:章晓洪、杨妍婧、张晓枫联系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华、张银娜联系电话:021-23280000传真:021-63214250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华、张银娜联系电话:021-23280000传真:021-63214250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中信证券指定彭立强、王楠楠担任海目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彭立强先生,保荐代表人,执业编号:S1010722010002。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目星、鹿山新材、先正达、佰维存储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以及明阳智能可转债、明阳智能非公开发行、鹿山新材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等。彭立强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楠楠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编号:S1010718100004。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能新能源私有化项目、中广核新能源私有化项目、京能集团与永泰集团战略重组、广陆数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万润股份跨境收购MP生物医药公司项目、迦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新经典文化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新华龙钼业非公开发行项目、财信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万润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王楠楠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
电话:0755-23325470
传真:0755-2798596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3990
传真:010-60836960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四、信息披露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