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张国利、彭辅顺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