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09  明冠新材(68856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目录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 19

议案三《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议案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4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闫勇先生

5、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3、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5、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8、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9、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2、签署会议文件

13、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3条 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第3条 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2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第4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第4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4第49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49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第55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55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第78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第78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8第97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97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9第103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董事与公司就忠实义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第103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董事与公司就忠实义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10第107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107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1第111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第111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交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前述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授信金额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正在使用以及即将申请的有效融资授信金额累计计算,年度内已清偿或失效的融资授信金额不计算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融资授信额度内。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2第112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111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112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111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3第113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第113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还应当比照本章程第111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还应当比照本章程第111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4第126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系统中显示参会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有效参会证明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第126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系统中显示参会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有效参会证明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
15第13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13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6第163条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163条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7第181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181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8第190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93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90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89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第19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93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89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修订对照表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议案二: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本议案共有四项子议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修订的制度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明冠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明冠新材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明冠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明冠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上述子议案已经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议案三: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首席合伙人胡少先上年末合伙人数量225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数量注册会计师2,064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80人
2022年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总额38.63亿元
审计业务收入35.41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21.15亿元
2022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情况客户家数612家
审计收费总额6.32亿元
涉及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5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2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仲裁人)被诉(被仲裁人)诉讼(仲裁)事件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结果

投资者

投资者亚太药业、天健、安信证券年度报告部分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未统计二审已判决判例天健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投资者

投资者罗顿发展、天健年度报告未统计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投资者

投资者东海证券、华仪电气、天健年度报告未统计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天健广东分所年度报告未统计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员姓名何时成为注册会计师何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何时开始在本所执业何时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合伙人李振华2008年2005年2008年2022年签署了明冠新材、新益昌、好想你、博敏电子、天奇股份、怡合达、罗克佳华、博杰电子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了顾家家居、天龙股份、浙江交科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振华2008年2005年2008年2022年同上
丁昌瀚2022年2019年2022年2022年签署了雄帝科技、华宝新能、明冠新材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安吉2005年2006年2006年2023年签署了万向钱潮、华星创业、正裕工业、健盛集团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不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00万元(不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不含税)。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65.00万元(不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00万元(不含税)、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报告费用15.00万元(不含税)。定价原则及审计费用变化原因:2023年审计费用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本议案已经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议案四: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和“年产1.2亿平米光伏组件封装用POE胶膜扩建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发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2.2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87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1,019,1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783,573.3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235,566.66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20,000.0020,000.00
2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8,000.008,000.00
3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3,000.003,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合计41,000.0041,000.00

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变更前募集资金变更后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20,000.0020,000.00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11,699.0011,699.00
2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8,000.008,000.00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4,376.414,376.41
3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3,000.003,000.00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3,000.003,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5年产1.2亿平米光伏组件封装用POE胶膜扩建项目19,404.5511,924.59
合计41,000.0041,000.0048,479.9641,000.00

注:图表中数据“年产1.2亿平米光伏组件封装用POE胶膜扩建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11,924.59万元,不包含拟用的超募资金3,000.00万元;该项目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为14,924.59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70)。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和“年产1.2亿平米光伏组件封装用POE胶膜扩建项目”。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上述项目均已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额(A)累计投入金额预计待支付款项(D)现金管理收益净额(E)结余募集资金额(F=A-B-C-D+E)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B)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利息的金额(C)
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11,699.0011,155.280561.5117.790
年产1.2亿平米光伏组件封装用POE胶膜扩建项目14,924.5914,924.59407.420407.420
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4,376.412,798.340332.12135.341381.29
合计31,000.0028,878.21407.42893.63560.551,381.29

注:1、上表预计待支付款项为预计项,需以项目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情况确认,最终金额以项目实际支付为准;节余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最终转入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项目余额为准;

2、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手续费等;

3、上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主要原因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合理、有效、谨慎、节约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形成了资金节余。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本次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拟将上述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381.29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仍将保留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后续该部分资金再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和由工程违约金所形成的结余款也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届时公司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本议案已经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