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分别于2024年2月1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闫洪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查和表决,一致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25.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为高效、有序、顺利地完成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工作,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