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9号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明冠新材,A股证券代码:
688560;闫洪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赖锡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年
月
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749.36万元,利润总额-997.0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705.05万元。业绩快报同时披露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更正为-1,571.61万元,利润总额更正为-1,819.34万元,归母净利润更正为-2,329.25万元。更正原因为2023年度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终止股
权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对于剩余等待期内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按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4月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营业利润为-1,610.75万元,利润总额为-1,858.63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387.54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不准确,公司实际业绩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相较更正前快报披露金额的差异幅度分别为114.95%、86.41%和40.03%,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