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1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安壹号”)直接持有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40,653,900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5.93%。前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7月22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奇安壹号因自身资金需求,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3,701,96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中:(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次拟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56.10元/股(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奇安壹号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40,653,900 | 5.93% | IPO前取得:40,653,900股 |
注:奇安壹号的合伙人吴云坤先生为公司董事、总裁,合伙人何新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公司董事、总裁吴云坤先生、副总裁何新飞先生不参与上述奇安壹号的减持计划。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竞价交易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不超过:13,701,968股 | 不超过:2%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3,701,968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3,701,968股 | 2023/4/13~2023/10/12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自身资金需要 |
注: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56.10元/股(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奇安壹号作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上,
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4、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00%。
5、在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系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综合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