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3)0206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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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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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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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3)0206075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股份公司”)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2023年7月14日签署的《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航材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