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董事胡涛先生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胡涛先生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因资产规划需要,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吉贝尔”)股东、董事胡涛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730,000股公司
股份给其本人持有份额为100%的烜鼎飞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烜鼎飞扬”),占公司总股本的1.9953%。
? 胡涛先生已与烜鼎飞扬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烜鼎飞扬为
胡涛先生一致行动人。
? 本次股份转让系胡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胡涛先生
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
一、本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董事胡涛先生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告知函》,因资产规划需要,胡涛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730,000股公司股份给其本人持有份额为100%的烜鼎飞扬,占公司总股本的1.9953%。胡涛先生已与烜鼎飞扬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烜鼎飞扬为胡涛先生一致行动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方式 | 转让时间 | 转让价格(元/股) | 转让数量(股) | 转让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
胡 涛 | 烜鼎飞扬 | 大宗交易 | 2022.12.20 | 23.80 | 3,730,000 | 1.9953 |
本次股份转让前,胡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575%,其一致行动人烜鼎飞扬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胡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烜鼎飞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其中胡涛先生本人持有公司股份13,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22%,其一致行动人烜鼎飞扬持有公司股份3,7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53%。本次股份转让系胡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胡涛先生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胡涛乙方:烜鼎飞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乙方为烜鼎飞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
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同意在吉贝尔经营决策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行使其就所持吉贝尔股份而享有股东权利,无须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吉贝尔股份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给任何其他方行使。
(二)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
1、乙方同意无论以何种方式买入或卖出吉贝尔股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进行。
2、因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未来如有股份变动行为,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
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因合并持股变动,依据证券相关法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甲方通过吉贝尔统一办理甲、乙双方的信息披露。一致行动期限为:有效期10年(如无新的书面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烜鼎飞扬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胡涛先生持有该基金的份额比例为100%,管理人为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胡涛先生本次所转让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1年5月18日开市起上市流通。
3、胡涛先生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胡涛先生本人有关承诺事项的规定。
4、胡涛先生本次股份转让系其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