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4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9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6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161,62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273,164.8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888,461.19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20316号)。
公司根据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3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3,088.85万元增加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金额,2023年6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 | 44,254.33 | 77,343.18 |
2 | 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 | 7,926.48 | 7,926.48 |
3 | 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 | 16,819.19 | 16,819.19 |
4 | 合计 | 69,000.00 | 102,088.85 |
三、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原因
目前,募投项目已完成主要工程厂房建设,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厂区道路绿化等。鉴于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同时后续试生产、GMP符合性检查等尚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对上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具备持续稳定的运行与竞争能力。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