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吉贝尔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层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郑宇、郭菲 |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566 |
注册资本 | 18,908.3976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耿仲毅 |
实际控制人 | 耿仲毅 |
董事会秘书 | 翟建中 |
联系电话 | 0511-88898101-80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5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吉贝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计划
吉贝尔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同意将“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吉贝尔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及“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JJH201501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吉贝尔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使用超募资金追加募投项目投资金额
吉贝尔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33,088.85万元及部分自筹资金增加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国金证券原委派朱国民先生、柳泰川先生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开展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并聘请国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便于日后开展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决定委派郭菲女士、郑宇先生接替朱国民先生、柳泰川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吉贝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吉贝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吉贝尔的持续督导期间,吉贝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郑宇 | 郭菲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