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和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和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