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总经理候选人陈斌波先生相关材料及简历,并回顾了其履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且其工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斌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王志刚先生相关材料及简历,并回顾了其履职情
况,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且其工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