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8GWh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孚能镇江三期工程)”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