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7  中科星图(688568)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曾诚、闫明庆

6、项目联系人:曾诚

7、联系电话:010-6560843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指派郭瑛英女士、曾诚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

12月31日。公司于2023年2月收到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变更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瑛英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闫明庆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产生影响。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曾诚先生和闫明庆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568

3、总股本:364,648,275股

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产业园1A-4号

1、5、7层)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产业园1A-4号1、5、7层)

6、法定代表人:许光銮

7、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8、联系人:张迪扉

9、联系电话:010-5098680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6月24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8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1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中科星图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中科星图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中科星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中科星图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科星图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科星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科星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中科星图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科星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曾诚 闫明庆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曾琨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