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杭华股份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 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经杭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杭华股份于2024年2月6日至 2024年4月30日期间,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563,368股。
2025年9月26日,杭华股份披露《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集中 竞价减持计划的公告》,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累计减持不超过4,241,707股已回购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杭华股份相关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尚余 3,321,661股已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 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存在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在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424,170,7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总数3,321,66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20,849,039 股,以 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3,127,355.85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处理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0。
\[\frac{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div 总股本 =420,849,039 × 0.15 ÷ 424,170,700 \approx 0.149 元/股 }\]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 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日(2026 年5 月19 日)收盘价9.21 元/股为参考, 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实际分派的现金\]
\[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9.21-0.15) \div(1+0)=9.06 元 / 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虚拟分派的现\]
\[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9.21-0.149) \div(1+0)=9.061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div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9.06-9.061| ÷ 9.06 \approx 0.01 \%\]
如上测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0.01%, 小于1%。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 小。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5 月19 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分红 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华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 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代表人
L
王一鸣
潘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