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09  信宇人(68857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调整为惠州信宇人及母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信宇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惠州市调整为惠州市及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37,724.7927,628.27
2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5,557.735,557.73
3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569.087,038.66
4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
合计59,851.6046,224.66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相应由惠州市调整为惠州市、深圳市龙岗区。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募投项目新增前新增后
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惠州信宇人惠州市惠州信宇人 深圳信宇人惠州市 深圳市龙岗区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3839
成立日期2002年8月8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9,775.4388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鸿峰(龙岗)工业厂区2号厂房一楼、二楼、三楼、四楼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机械零配件的研发、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生产;口罩机设备的生产;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销售;电池的销售。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与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信宇人为“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 年 4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