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关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志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股网  2026-02-27  信宇人(68857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3 号

关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志明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信宇人, A股证券代码:688573;

杨志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

陈 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余德山,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者 公司)于2025 年12 月13 日披露的《2025 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经公司自查,2023 年12 月至2025 年4 月期间,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供应商1、供应商2、供应商3 及其关联方与信宇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于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金额总计 3,710.70 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募集资金占用的情形。2026 年 1 月1 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 况的公告》显示,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实际控制人已还清 占用资金本息合计3,948.68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违规占用募集资金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5.1.1 条、第5.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3 条、第5.3.3 条有关规定。

杨志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第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4.1.1 条、第4.1.4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5 条、第6.1.1 条、

第6.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同时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 总监陈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余德山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第4.2.1 条、第4.2.4 条、第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14.2.1 条、第14.2.3 条、第14.2.4 条、第14.2.5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予以公开谴责,

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虎,时任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德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签字 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2 月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