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炎林、王栋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孙炎林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资料;
、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亚辉龙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亚辉龙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大额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亚辉龙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与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亚辉龙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2022年各季度报告,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现场检查,亚辉龙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22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对于可预见的行业趋势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避免行业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波动,并持续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亚辉龙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亚辉龙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亚辉龙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炎林 | 王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