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亚辉龙(68857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厂区1栋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2
普通股股东人数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40,353,19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40,353,1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2.306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2.306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胡鹍辉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代)胡鹍辉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40,353,18899.999920.0001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40,318,18899.985420.000035,0000.0146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40,318,18899.985420.000035,0000.0146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40,318,18899.985420.000035,0000.0146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40,318,18899.985420.000035,0000.0146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16,966,30499.999920.000100.0000
2《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16,931,30499.793620.000035,0000.2064
3《关于公司16,931,30499.793620.000035,0000.2064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16,931,30499.793620.000035,0000.2064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6,931,30499.793620.000035,0000.206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出席,无需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律师、王纯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