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08  浙海德曼(688577)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浙海德曼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号),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5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3,971,72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1,689,67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82,04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对应股票数量为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1%,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18日)起上市流通。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完成后,总股本53,971,72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1,689,67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82,047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部分股份完成归属,增加股本117,600股,公司股本增加至54,089,320股。公司未发生其他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海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海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就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担任董事对其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虎贲投资和高兴投资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出资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职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相关职务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相关职务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相关职务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股东叶茂杨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叶茂杨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618,867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申报前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404,717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其余1,214,150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本企业出资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数量为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71%。本次上市流通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1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高长泉12,976,73323.99%12,976,733-
2高兆春9,335,89517.26%9,335,895-
3郭秀华6,604,28012.21%6,604,280-
4玉环虎贲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0006.47%3,500,000-
5玉环高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2,178,3754.03%2,178,375-
6叶茂杨404,7170.75%404,717-
合计35,000,00064.71%35,000,00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
1首发限售股35,000,00036个月
合计35,000,000——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认为:

(1)浙海德曼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做出的限售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海德曼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民生证券对浙海德曼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莉 叶云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