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4  伟思医疗(688580)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核查对应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张俊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梁彬圣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相关人员访谈;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资料;

5、查阅公司本年度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7、查阅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公司对外投资情

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伟思医疗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伟思医疗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伟思医疗较好地执行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就相关情况对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2、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伟思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伟思医疗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