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杰思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1号)同意注册,安杰思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47.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80元。
安杰思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上市后总股本为5,787.0971万股。2023年5月19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安杰思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
安杰思实际控制人张承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安杰思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张千一、张倍嘉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安杰思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张承控制的宁波嘉一及宁波鼎杰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间接持有安杰思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通过宁波鼎杰持有安杰思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三、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安杰思股票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触发了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在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安杰思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如下: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所持股份数量(万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方式 | 间接 | 合计 | ||||
张承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413.1963 | 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89.2898 | 2,302.5384 | 2026/5/18 | 2026/11/18 |
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0191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0332 | ||||||
张千一 |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 - | 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6896 | 95.6896 | 2026/5/18 | 2026/11/18 |
张倍嘉 |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 - | 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6896 | 95.6896 | 2026/5/18 | 2026/11/18 |
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 | 控股股东 | 1,889.2898 | - | - | 1,889.2898 | 2026/5/18 | 2026/11/18 |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所持股份数量(万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方式 | 间接 | 合计 |
限公司
限公司 | |||||||
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191.3983 | - | - | 191.3983 | 2026/5/18 | 2026/11/18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331.9998 | - | - | 331.9998 | 2026/5/18 | 2026/11/18 |
韩春琦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8042 | 40.8042 | 2024/5/18 | 2024/11/18 |
盛跃渊 | 董事 |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4302 | 30.4302 | 2024/5/18 | 2024/11/18 |
时百明 | 监事会主席 |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1706 | 36.1706 | 2024/5/18 | 2024/11/18 |
柏建春 | 监事 |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6752 | 31.6752 | 2024/5/18 | 2024/11/18 |
张勤华 | 董事会秘书 | - | 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9914 | 45.9914 | 2024/5/18 | 2024/11/18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安杰思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安杰思相关股东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在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安杰思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徐 峰 | 王 鹏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