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3-018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597号6幢二楼综合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3,903,69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3,903,69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5.864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5.864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承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杰因工作冲突无法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张勤华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陈君灿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5,644,848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5,644,848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5,644,848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3,903,69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055,20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 7,055,20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7,055,20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通过,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2、本次审议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琳、汪节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