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思: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09 月07 日,并同意以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 名激励对象授予39.15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09 月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