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证券代码:688582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北京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或持股比例大小安排,在审议过程中,有股东临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由主持人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股东要求质询时,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要求质询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发言和质询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公司名称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1号楼泰富酒店V3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昆山先生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审议议案(请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人员介绍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
类型A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6.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
(6)人
6.01《关于选举陈丙根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2《关于选举华亚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3《关于选举林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4《关于选举申晓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5《关于选举张晰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6《关于选举胡智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
)人
7.01《关于选举吕昕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02《关于选举何斌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03《关于选举李尧琦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0《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
(2)人
8.01《关于选举吕东锋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
8.02《关于选举吴叶楠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
5、选举计票人及监票人。
6、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讨论。
7、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8、统计投票结果(休会)。
(1)计票人对收取表决票进行清点计票。
(2)监票人对计票结果进行核对。
9、主持人现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复会)。10、见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11、签署现场会议记录及决议。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公司”)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三)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公司”)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三)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授权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四)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第十二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也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下列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所列的公司与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七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度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五)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制度指引的更新,现对公司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1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五)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六)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五)
2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
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五)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六)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陈丙根、华亚平、林明、申晓侠、张晰泊、胡智勇。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六)
附件: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陈丙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2016年12月至2021年4月,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副所长;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微电子研究院院长、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所长;2022年11月至今,安徽北方微电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
陈丙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吕东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华亚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1987年7月至1996年5月,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工程师;1996年6月至1999年11月,任应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资深工程师;1999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任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总监、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高级技术顾问;2012年10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华亚平先生合计持有公司758.22万股股份(直接持有640万股,间接持有
118.22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六)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02年8月至2008年9月,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任世通华纳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历任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总监、首席执行官;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任芯动有限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任芯动有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10月至今,任芯动联科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林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480.69万股股份(直接持有480万股,间接持有0.69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申晓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2012年4月,历任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副部长、部长;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任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总会计师;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副总会计师;2021年11月至今,任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3年2月至今,任芯动联科董事。
申晓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六)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张晰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任天津中晶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模拟电路工程师;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北京昆天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2012年7月至今,历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模拟设计总监、副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张晰泊先生间接持有公司47.93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胡智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任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工程师;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2012年11月至今,历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销售市场总监、监事、副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39.94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七)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吕昕、何斌辉、李尧琦。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七)
附件: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吕昕,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今任北京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吕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何斌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10月至2000年4月任中国信达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项目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12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09年12月2016年7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何斌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尧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历任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货币与大宗商品销售交易部副董事;2012年8月至2017年5月,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市场发展部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七)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李尧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八)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鉴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魏苗出任。拟选举吕东锋、吴叶楠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监事魏苗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八)附件: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吕东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任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半导体工艺研究室工艺员;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任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半导体工艺研究室刻蚀组组长;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任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半导体工艺研究室主任助理;2010年5月至2019年6月,任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工艺一部副主任;2019年7月至今,任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工艺一部主任、MEMS产业发展及平台建设总工艺师。2023年4月至今,任安徽北方微电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2年3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监事,2022年4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监事会主席。
吕东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吴叶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科员;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西安龙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成都鼎兴量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1月至今,任航天科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担任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叶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0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