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元栋)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元栋)
2024年度,本人作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现将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元栋,男,出生于1940年2月,中国台湾籍,硕士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荣获韩国国立木浦大学荣誉经营学博士。1982年8月至1998年1月任静宜大学兼任教授;1982年8月至 1998年7月任国立中兴大学兼任教授;1985年8月至1988年7月任逢甲大学夜间部主任;1988年8月至1999年7月历任逢甲大学训导长、教授兼总务长;1998年2月至2007年7月任逢甲大学教授兼副校长;2008年8月至2010年7月任逢甲大学校务顾问;2010年至今任逢甲大学终身校务顾问。2023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会2次。在任期间,本人亲自出席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
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李元栋 | 6 | 6 | 5 | 0 | 0 | 0 | 2 |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出席会议前,本人对相关资料认真阅读、 仔细分析和研究,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为会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在参会过程中,认真听取汇报,向公司详细了解议案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审慎行使表决权;在会议结束后,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交流,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等信息,针对董事会决议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决议有效落实。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应参会次数 | 实际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审计委员会 | 6 | 6 | 0 | 0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0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3 | 3 | 0 | 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 | 1 | 0 | 0 |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审计期间就审计重点及进程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主要关注审计重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识别、营业收入确认、关联交易等。及时了解了公司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会,认真听取了参会股东的建议及诉求,并在2023年年度股东会上,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五)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详细回应、并及时落实和纠正,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2024 年度,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购买资产事项,并实地考察了公司新研发楼,
考察过程中,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研发办公楼的建设背景、未来功能布局、相关研发设备配置、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的报告。经考察,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清晰且目标明确,与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方向高度契合。在审慎核查各项议案与财定期报告中,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做出专业判断并发表合理意见。同时,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中,从公司战略经营层面提出指导建议。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有序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基本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公司不存在新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方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告》,洪玫菁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4年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符合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政策且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2024年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管理层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在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有价值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元栋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