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相关内控程序健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蒋耘生、陈驰华回避表决。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对袁乃国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袁乃国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且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备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袁乃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四、《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对沈宏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沈宏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沈宏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于增彪 | 林贵平 | 卢贤榕 |
时间: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