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萌、余见孝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余见孝、杨萌、张祥、郝嘉耕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现场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查阅并复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并复印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并复印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建立或修订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江航装备董事会秘书,现场查看了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场所,查阅、复制、记录了三会会议记录和三会会议决议、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报告和决议,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江航装备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以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江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机构了解到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1,058.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35.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2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16.4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6.7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放缓或下降,主要系子公司特种制冷业务受市场环境、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部分军品订单延迟,同时新研产品尚未形成批量订货,导致销售收入下降、产品毛利率下降。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司业务情况,并督促公司积极应对市场情况变化、保持稳健经营、防范潜在风险。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同时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江航装备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有关要求,对江航装备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江航装备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承诺履行情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