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Z31936000 | 申报时间:2024年3月 |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586.SH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35号 |
法定代表人 | 邓长权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会秘书 | 袁乃国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2024年2月,宋祖铭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任公司董事长。经董事会选举,选举邓长权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根据章程规定,目前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6日下发《关于同意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4号)同意注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93.61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7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103,661.3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56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93.34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对江航装备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充分考虑当前项目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议案》,调整“技术研究与科研能力建设项目”、“产品研制与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环境控制集成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对“产品研制与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环境控制集成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7月延期至2025年7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江航装备进行持续督导。江航装备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杨 萌 | 张明慧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 |||
余见孝 | 孙 捷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戚 侠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