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 《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忠轩、陈慈琼、常军锋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