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3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