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4-023债券代码:118036 债券简称:力合转债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股东沈陈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3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31%;陈金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9%;沈陈霖先生和陈金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0%。上述股份来源于沈陈霖先生和陈金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陈金城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0万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89%。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陈霖先生、陈金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陈金城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2,000,000 | 1.99% | IPO前:2,000,000股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第一组 | 沈陈霖 | 3,333,333 | 3.31% | 父子 |
陈金城 | 2,000,000 | 1.99% | 父子 | |
合计 | 5,333,333 | 5.30% | —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陈金城 | 不超过:900,000股 | 不超过:0.89% |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900,000股 | 2024/4/24~2024/7/23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沈陈霖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股东陈金城先生承诺:
承诺将其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陈金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陈金城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