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致软件: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1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82,671,25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82,671,25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2.574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2.574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金铭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2,567,283 | 99.9790 | 17,268 | 0.021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2,567,283 | 99.9790 | 17,268 | 0.021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2,567,283 | 99.9790 | 17,268 | 0.0210 | 0 | 0.000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关于选举徐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76,998,690 | 93.1384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5,660,293 | 99.6958 | 17,268 | 0.3042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5,660,293 | 99.6958 | 17,268 | 0.3042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5,660,293 | 99.6958 | 17,268 | 0.3042 | 0 | 0.0000 |
4 | 《关于选举徐 | 5,000 | 0.0880 |
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章晓峰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86,700股。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栋梁、郑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