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08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维航及其控制的上海芯狄克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芯析”)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2月24日。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盛文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MINGJIAN ZHENG(郑明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金海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2月24日。
? 公司董事(离任)SHUO ZHANG(张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鹏、边丽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2月24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0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810.35万元,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维航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盛文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MINGJIAN ZHENG(郑明剑)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离任)SHUO ZHANG(张朔)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金海鹏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鹏先生、边丽娜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上海芯析、上海芯狄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股价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4.98元/股,触及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承诺及相关安排,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来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人 | 承诺时与公司关系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王维航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上海芯狄克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上海芯析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盛文军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MINGJIAN ZHENG(郑明剑)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SHUO ZHANG(张朔) | 董事 | 2024年8月24日 | 2025年2月24日 |
金海鹏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6年8月24日 | 2027年2月24日 |
李鹏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4年8月24日 | 2025年2月24日 |
边丽娜 | 财务总监 | 2024年8月24日 | 2025年2月24日 |
注:上述锁定情况适用于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