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南导航:关于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
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公司申请执行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利息等金额 合计16,550,920.93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此仲裁案件中为申请执行 人,因仲裁事项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执行情况为准。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巧沟矿业”)签署 的《技术服务协议》纠纷一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 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为曼巧沟矿业(第 一被申请人)、任大凯(第二被申请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0)。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仲裁委员会于2025 年7 月4 日出具《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 0615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4,500,000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00 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律师费人民币229,800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担保费人民币12,983.84 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4,442 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 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第一被申请人 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04,442 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和(七)裁决项下应付款项,第一被申 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申请对曼巧沟矿业 执行《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615 号裁决结果及对应利息。包头中 院于2026 年4 月3 日发布《查封公告》(2025)内02 执823 号,查封结果如下:
包头中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九峰山风景区曼巧沟煤矿约6.8 万吨(准确数量以后期 评估为准)已开采煤炭。任何人未经包头中院许可不得对该财产占有、处分或者 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阻挠、妨碍执行工作的,包头中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 款及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包头中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包头中院拟于近期对上述已查封煤炭启动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为 维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凡对上述已查封煤 炭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的相关权利人或在包头中院查封上述煤炭前(即 2026 年2 月2 日前)已采取查封措施的其他法院,请于本查封公告发布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包头中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逾期未联系或未申报权利 的,包头中院将视为无权利障碍,依法对上述煤炭进行处置。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在此仲裁
案件中为申请人,因仲裁事项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 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