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关于对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19号
关于对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芯海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595;
卢国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谭兰兰,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丘运良,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黄昌福,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100万元左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000万元左右。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利润-314.21万元,利润总额-439.68万元,归母净利润978.08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143.10万元。
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利润-458.74万元,利润总额-584.21万元,归母净利润279.5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014.00万元。公告显示,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更正的原因有:
一是随着2022年报审计的深入,经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充分沟通,对于将子公司的前期未弥补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再次判断,基于更严谨的角度,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554.01万元,导致归母净利润减少554.01万元;二是对可转债中的基建项目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确认减少144.53万元,导致归母净利润减少144.53万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累计减少698.54万元。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与更正公告一致。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的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预告业绩幅度分别为74.59%、33.80%,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快报业绩幅度分别为46.00%、32.87%、71.42%、27.71%,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国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谭兰兰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丘运良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昌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国建、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谭兰兰、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丘运良、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昌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