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股东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曾用名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芯海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4年1月12日,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2024年1月12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出让方持有芯海科技股权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承诺及声明函》、首发前股份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 2015年5月8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353544334 |
认缴金额
认缴金额 | 3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卢国建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东台沿海经济区全民创业园2号楼729-32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并取得出让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及《承诺及声明函》等,出让方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经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并取得出让方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等,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出让方为芯海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禁止转让情形。
6、出让方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
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芯海科技 2023 年半年报已经于2023年8月 31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 芯海科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于2023年10月28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芯海科技出具的《说明函》,芯海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芯海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芯海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1、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违反“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的情形。
2、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同时系芯海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芯海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其间接持有芯海科技股份。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内。
3、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芯海科技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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