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9  正帆科技(6885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和“四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8号)

注册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235,44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656.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584.6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072.29万元。截至2020年8月1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00Z0030号”《验资报告》。

(二)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9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特定对象非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37,85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999,989.06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3,452,829.98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79,547,159.08元,扣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印花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含税)净额为178,725,108.14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2年10月2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账户主体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余额(万元)
本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10501363600000047036,160.46
本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030041856167.51
本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8110201012301211639-
本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莘庄支行45597990360710,108.75
合肥正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庄支行4364800843220.00
铜陵正帆交通银行铜陵分行346260000013000026684508.96
合计16,785.68
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账户主体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余额(万元)
本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030050958740.10
正帆潍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3100666740130062459255,108.09
合肥正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1219103107108187,055.63
合计12,163.82

注:合肥正帆、铜陵正帆、正帆潍坊分别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正帆科技(潍坊)有限公司。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和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或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高纯磷化氢扩产及办公楼(含研发实验室)/合肥高纯氢气项目/潍坊高纯大宗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一鸣、谭同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