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博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济赛、陈邦羽 |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598 |
重大事项提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9号)同意注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4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4,000,000.00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5,272,075.4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5月12日到账。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4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9,990.1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债券数量为5,999,01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9,901,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4,238,314.7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3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629,685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6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2,916,254.8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2,971,347.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9,944,907.29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7月28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73.31%,主要是产品销售价格下调所致。2023年1-6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2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2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2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该等事项。 |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2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3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1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1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无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为先进碳基复合材料及产品,现阶段聚焦于碳/碳复合材料及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的晶硅制造热场系统。上述行业应用的产品存在更新换代、技术工艺升级优化的可能。如果市场出现在成本、质量等方面更具优势的其他替代新材料,或碳/陶复合产品的制备成本迅速降低、产业化程度迅速提升,而公司未能及时获得碳/陶复合材料批量化生产能力,则可能对公司的技术及产品领先性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行业内技术的发展,如果市场中出现更为先进的碳/碳复合材料制备技术,亦将可能对公司的技术及产品领先性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研发失败风险
先进碳基复合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研发投入高、研发周期长、研发风险大等特点。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通过长期研发投入才可能成功。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如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或产品性能无法达到预期,则可能出现研发失败的风险,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市场开拓失败的风险
目前,公司正积极开拓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热场、半导体用超纯材料、高纯碳粉、碳/陶刹车盘、储氢瓶及氢燃料电池碳纸、锂电负极高温热场材料等碳基材料产业项目。上述应用开拓尚处于成长期,公司产品面临在上述领域市场知名度低、客户验证周期长等困难,存在上述领域的进一步开拓失败、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公司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随着公司产能扩建项目和新拓展项目的相继达产,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和应用领域将进一步扩大,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新应用领域的拓展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低于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五)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包括碳纤维、天然气(甲烷)、电力等,其中天然气、电力的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控;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产生波动,则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六)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行业的发展及公司降本增效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司未来存在为了提升市场份额而进行降价的潜在可能,存在由于产品价格下降而对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产品研发、制备技术领先,或为了更好地占有市场,巩固市场地位,深化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秉着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对产品进行了主动降价,则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七)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以上市企业为主,信用良好,能在信用期内及时付款,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总体良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客户经营等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加导致的风险。
(八)行业风险
光伏领域产品销售收入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公司下游客户光伏晶硅制造企业市场集中度较高,使得公司客户集中度也较高。国家对光伏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将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因光伏领域产业政策及景气度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半导体、交通(碳/陶)、氢能、锂电等其它业务板块尚处于拓展期,新业务技术含量高、认证周期长、公司知名度较低,如行业宏观政策变化,业务拓展不利,业务增长未达预期,或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增减幅度(%) |
营业收入 | 606,581,844.83 | 846,515,424.29 | -28.3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83,080,195.84 | 367,974,037.64 | -23.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60,210,552.93 | 225,617,530.44 | -73.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0,634,512.45 | 360,546,060.07 | -36.03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6,265,941,612.87 | 5,983,407,790.50 | 4.72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增减幅度(%) |
总资产 | 7,221,062,213.35 | 6,836,616,705.83 | 5.62 |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增减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04 | 3.10 | -34.1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04 | 3.06 | -3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3 | 1.90 | -77.3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62 | 17.66 | 减少13.04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98 | 10.83 | 减少9.85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3.12 | 7.58 | 增加5.54个百分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2023年1-6月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8.34%,主要是热场系统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下调所致,导致收入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3.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
73.31%,主要是产品销售价格下调所致;本报告期末总资产较上年增长5.62%;本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增长4.72%,主要系公司本期利润增加所致;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按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的公司总股本139,229,619股计算,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34.19%、33.33%、77.37%,主要系公司本期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先进碳基复合材料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于光伏、半导体、新能源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公司始终坚持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依托先进碳基复合材料低成本制备核心技术,不断开发新产
品、新工艺、新设备,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积蓄新动能。
1、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优势
公司秉承“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发展理念,专注于技术创新创造价值,形成一套从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到装备自主研发的完整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并形成规模化优势。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先进碳基复合材料低成本制备关键技术为目标,组织了一支涵盖材料、纺织、无纺、机械、电气等多学科的核心研发团队。经过持续的研发创新,公司突破了碳纤维预制体准三维编织技术、快速化学气相沉积技术、关键装备设计开发技术、先进碳基复合材料产品设计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产品、装备与工艺获得了国内外专利累计授权118项,公司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造隐形冠军、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等荣誉。
基于自主研发创新体系,公司拥有“C/C复合材料低成本制备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热场复合材料制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三大碳基材料产业化平台,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已开发光伏、半导体、交通(碳/陶)、氢能、锂电等应用领域碳基材料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创新驱动战略,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3.95%,基于在碳基材料领域的领先优势,公司持续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全面提升公司在碳基材料产品各应用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效率,保持公司技术和研发水平的领先性,全面打造成为新材料产业平台型公司。
2、产业化平台优势
公司深耕先进碳基复合材料领域,坚持走“专、精、特、新”产品路线,依托碳纤维成型关键技术、快速化学气相沉积工艺与自主研发核心关键装备等核心技术,围绕碳基复合材料低成本制备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方向,孵化、转化相关技术、装备及工艺。目前,公司产品品类从光伏及半导体高温热场用坩埚、导流筒、保温筒、保温材料等到锂电负极热场用匣钵、坩埚、箱板、立柱等,以及碳/陶制动盘和碳纸、双极板、储氢瓶等,产品覆盖光伏、半导体、交通(碳/陶)、
氢能、锂电等应用领域,完成产业链一体化发展,丰富的产品体系为公司的业务适应市场多元化发展需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产业链协同优势
公司围绕碳材料产业化平台战略,立足碳基复合材料领域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通过碳基材料通用底层技术研究、碳基材料制备机理研究、碳基材料基础装备开发、碳基材料应用领域及产品拓展研发等,不断提升公司在碳基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进一步延伸和扩展碳基复合材料应用领域,全面在光伏、半导体、交通(碳/陶)、氢能、锂电等应用领域深入发展,形成产业协同优势,扩大行业领先优势,将公司打造成先进碳基复合材料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平台,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先进碳基复合材料制造商与供应商。
4、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与隆基绿能(601012.SH)、TCL中环(002129.SZ)、晶科能源(688223.SH)、晶澳科技(002459.SZ)、弘元绿能(603185.SH)、京运通(601908.SH)、晶盛机电(300316.SZ)、高景太阳能等全球名列前茅的光伏用晶硅制造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性能卓越、性价比高的先进碳基复合材料产品和全套解决方案,占据了光伏热场辅材市场的主要份额。此外,公司大力在半导体、交通(碳/陶)、氢能、锂电等应用领域进行产品拓展,和神工股份(688233.SH)、有研硅(688432.SH)、天科合达、比亚迪(002594.SZ)、广汽埃安、贝特瑞(835185.BJ)、中科星城、神力科技等重点客户建立了深入合作关系,保证了公司相关业务持续稳健的发展。
5、行业人才培养优势
公司坚持人才引进和自主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多年来已累计建立了一支涵盖材料、纺织、无纺、机械、电气等多学科的核心研发团队。公司秉持人才强企理念,始终将人才视为企业的第一资源,通过人才引进、企业培养、项目研发,补齐局部短板,全力构建人才培养机制、用才机制、激励机制,同时加强研发技术团队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人才发展与评价体系,为公司实现持续的产品与技术创新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公司坚持创新驱动战略,2023年1-6月研发费用为79,558,002.9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9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12%,较上年同期增加5.54个百分点。
2023年上半年,公司研发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公司共取得2项发明专利授权、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1、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628,247,058.34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627,518,708.34元,本年度使用728,350.00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00.00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累计使用500,516,522.59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491,557,922.59元,本年度使用8,958,600.00元;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0.00元。
期末上述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33,926,423.24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年末余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1,459,510,390.23 |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净额 | 865,272,075.47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 594,238,314.76 |
项 目 | 金额 |
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 3,836,387.91 |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 | 15,148,276.72 |
加: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 1,404,480.38 |
可转债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 | 7,052,716.54 |
减: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不含支付的发行费用) | 628,247,058.34 |
其中: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置换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 | 19,963,838.00 |
手续费支出 | 15,230.63 |
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00.00 |
减: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不含支付的发行费用) | 500,516,522.59 |
其中: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置换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 | 198,240,705.24 |
手续费支出 | 6,800.87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0.00 |
减:首次公开发行和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其他项目投入金额 | 147,974,455.11 |
减: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投资其他项目投入金额 | 6,265,761.00 |
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33,926,423.24 |
其中:专户存款余额 | 33,926,423.24 |
现金管理金额 | 0.00 |
(2)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1,296,762,482.90元;补充流动资金467,028,600.00元,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336,664,279.07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3,069,944,907.29 |
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 6,195,118.24 |
理财产品收益 | 23,461,062.93 |
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 857,279.36 |
减: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不含支付的发行费用) | 1,296,762,482.90 |
其中: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置换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 | 454,046,080.63 |
手续费支出 | 3,005.85 |
补充流动资金 | 467,028,600.00 |
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1,336,664,279.07 |
其中:专户存款余额 | 73,164,279.07 |
现金管理金额 | 1,263,500,000.00 |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款方式 | 截至日余额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 | 66220078801700000768 | 活期存款 | 11,787,060.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 | 1912032029200258268 | 活期存款 | 62,606.3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 54980188000075129 | 活期存款 | 22,491.2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 439210888013066666666 | 活期存款 | 4,999,843.5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杉路支行 | 8111601012200523086 | 活期存款 | 17,054,421.63 |
合 计 | 33,926,423.24 |
(2)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款方式 | 截至日余额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 54980188000116983 | 活期存款 | 506,830.2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 439210888013018888875 | 活期存款 | 7,317,730.6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 | 66220078801788669988 | 活期存款 | 17,826.36 |
浙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 5510000010120100233782 | 活期存款 | 9,772.1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 | 636267489 | 活期存款 | 1,507,641.2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家塘支行 | 650005986 | 活期存款 | 31,618,884.6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8111601013300600618 | 活期存款 | 2,828,194.5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湖支行 | 731909609810618 | 活期存款 | 29,357,399.19 |
合 计 | 73,164,279.07 |
3、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使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1,263,5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余额 | 购买日 | 到期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活期转定期 | 保本浮动型 | 53,500,000.00 | 2023.6.29 | 随进随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60,000,000.00 | 2023.5.5 | 2023.8.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85,000,000.00 | 2023.6.15 | 2023.8.15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6.9 | 2023.12.1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20,000,000.00 | 2022.8.8 | 2023.8.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70,000,000.00 | 2023.2.23 | 2023.9.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35,000,000.00 | 2023.3.28 | 2023.9.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50,000,000.00 | 2023.5.15 | 2023.11.1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40,000,000.00 | 2023.5.15 | 2023.11.1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40,000,000.00 | 2022.12.12 | 2023.12.12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固定型 | 100,000,000.00 | 2022.8.22 | 2023.8.2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5.12 | 2023.7.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40,000,000.00 | 2023.5.26 | 2023.8.2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6.2 | 2023.8.31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00,000,000.00 | 2022.8.11 | 2023.8.14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5.16 | 2023.11.18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5,000,000.00 | 2023.6.27 | 2023.10.1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6.30 | 2023.9.2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型 | 40,000,000.00 | 2023.5.18 | 2023.8.2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20,000,000.00 | 2023.3.9 | 2023.9.9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30,000,000.00 | 2023.3.9 | 2023.12.9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益凭证 | 保本浮动型 | 15,000,000.00 | 2023.3.30 | 2023.10.12 |
合 计 | 1,263,500,000.00 |
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 职务 | 期初 持股数 | 期末 持股数 | 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量 | 增减变动原因 |
王冰泉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99,500 | 245,500 | 46,000 | 股权激励归属 |
李军 | 董事、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 113,250 | 159,250 | 46,000 | 股权激励归属 |
王跃军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62,000 | 208,000 | 46,000 | 股权激励归属 |
童宇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6.5离任董秘) | 87,000 | 133,000 | 46,000 | 股权激励归属 |
周子嫄 | 财务总监 | 49,500 | 95,500 | 46,000 | 股权激励归属 |
陈亮 | 董事会秘书 (2023.6.9聘任) | 600 | 0 | -600 | 二级市场卖出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朱济赛 | 陈邦羽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