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企业微信内部公告的形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10.4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纪凡先生之外,《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