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合光能”)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25人调整为1,72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78.68万股调整为4,375.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094.67万股调整为1,093.87万股,授予总量由5,473.35万股调整为5,469.35万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授予价格为25.56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2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375.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姜艳红
张银华
冯小玉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