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5  天合光能(6885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3-095债券代码:118031 债券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合光能”)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7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维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7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7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激励计划中2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25人调整为1,72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78.68万股调整为4,375.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094.67万股调整为1,093.87万股,授予总量由5,473.35万股调整为5,469.35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25人调整为1,72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78.68万股调整为4,375.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094.67万股调整为1,093.87万股,授予总量由5,473.35万股调整为5,469.35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25人调整为1,72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78.68万股调整为4,375.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094.67万股调整为1,093.87万股,授予总量由5,473.35万股调整为5,469.35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内容一致。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