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金额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